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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女子学院教师研修培训管理办法(修订
日期:2025-06-10 15:26:29  发布人:admin_rsc  浏览量:4

为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加强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建设,根据《湖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实施细则》(湘人社规〔2024〕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办法的研修培训是指经学校或上级部门批准同意的各类校内外研修学习。

第二条  研修培训的基本要求:

(一)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及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和奉献精神,能较好地完成工作任务并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且在校工作年限不少于1年(含试用期,入职培训、岗前培训教师无工作年限要求)。

(二)专任教师研修培训专业应与目前从事学科专业方向一致或相近;管理人员、教辅人员研修培训专业应与所从事岗位工作相适应。

(三)优秀中青年骨干教师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派。

第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不批准参加研修:

(一)已申请自费留学、出国定居或申请调离学校在待批或待调期间者。

(二)近三年内被考核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及因违纪违法行为受到处分者。

(三)正在攻读学位者。

(四)脱产研修后回校工作时间不满3年者。

(五)学校认为不应参加研修培训的其他情况。

第四条  研修培训主要形式

校内研修培训

入职

培训

针对每年度新进教职工的校内培训。

一般5-7天

岗前

培训

按省教育厅规定组织的高校教师资格证培训。

1-2个月

专题

培训

由职能部门、二级学院组织的集中培训。

视具体情况而定

个人研修培训

国内访问学者

选派到国内知名高校或科研院所进行访学交流。

原则上不超过1年

国(境)外研修

经国家、省市教育部门、国家留学基金委及学校委派国(境)外开展研修、交流,或经学校批准,由个人自行联系且自费(含对方提供资助)的国(境)外研修。

不超过1年,公派国(境)外研修按具体文件规定执行

实岗

锻炼

到企业单位开展挂职锻炼、产学研合作,以及各教学科研单位结合学科特点需要的其他挂职锻炼形式。

原则上不超过1年

其他

培训

因教学、科研及岗位需求,经学校选派参加的其他短期专业或业务培训。

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

第二章  主要研修类型

 

    第一条  校内培训

(一)对象。入职培训对象为新进教职工;岗前培训对象为未取得高校教师任职资格的新进教师;专题培训一般选派教学科研或管理岗位需要的中青年教职工。

(二)费用。按照学校有关制度执行。岗前培训参训教师在一次性全部通过普通高校教师岗前培训考试后,报名费凭考试合格证明材料予以报销。

(三)待遇。培训期内不影响本职工作的,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福利待遇全额发放。

第二条  访问学者

(一)国内访学

1.形式。国内访学包括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中青年骨干教师访问学者及中西部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访问学者。

2.对象。同时符合本办法第一条以及当年选派要求的教师。

3.要求。(1)完成访学后,需形成一份不少于3000字的调查研究报告。(2)访学期间,立项省级及以上科研项目1项或横向项目1项(文科类横向项目单项进账经费8万元及以上,理工科类横向项目单项进账经费16万元及以上),或研修结束后1年内,在校定中文五级(或外文E级)及以上期刊发表论文1篇。(3)完成研修后,将研修总结、结业考核表及结业证书复印件交学校人事处(人才办)存入本人档案。

4.费用。按时完成研修、取得结业证书的,学校报销访学学费。

5.待遇。教师在脱产访学期间,学校发放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及福利待遇。完成研修回校后,经二级单位与人事处考核合格,补发外出访学期间的奖励性绩效工资。访学期间原则上不承担教学任务,若承担教学工作,不计入超工作量。

6.学校原则上只批准公派访学,因学科专业发展、硕士点建设等专项工作确有需要的,需提请学校会议研究。

7.由各级政府组织的其他国内访问学者培训项目按照上级有关文件执行,如无上级文件规定的参照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国内访问学者项目执行。

(二)国(境)外访学

1.公派国(境)外访学

1)对象。符合本办法第一条规定,具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硕士以上学位的教师。申请者符合当年国家留学基金资助申请条件,且获得国家留学基金委全额资助或获国际双边合作项目支持。公派访学人员一般应回校工作满5年后,方可再次申请。

2)要求。相关研究报告及项目(或论文)考核要求参照国内访学执行。完成访学后,将期间获得的相关证书(复印件)、听课证明、相关课程成绩单等材料交学校人事处(人才办)存入本人档案。

3)费用。访学所需的学费、生活费、往返路费等,按国家规定或相关项目协议执行。

4)待遇。教师在脱产访学期间,原则上不承担教学任务,若承担教学工作,不计入超工作量。访学期间学校发放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及福利待遇。完成研修回校后,经二级单位与人事处考核合格,补发外出访学期间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如考核不合格,则不予补发。

2.自费国(境)外访学

1)凡申请自费国(境)外访学者需提供对方学校访学邀请函,经所在二级单位报学校审批同意。自费访学相关要求参照国内访学执行。申请者在与学校签订相关协议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所有费用自理。在规定的访学期限内学校停发所有待遇。

2)教职工国(境)外访学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学校当年适用的教职工境外研修培训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  实岗锻炼

(一)对象

1.符合本办法第一条规定,且具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硕士以上学位,需要提高实践能力的中青年专任教师。实岗锻炼岗位性质与从事学科专业方向一致或相近。

2.省级应用特色学科及省级及以上一流本科专业团队成员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派。

3.师范类专业教师每5年内至少有一年中小学(幼儿园)实岗教育服务经历。

(二)考核

1.所在二级单位考核。(1)收集不少于3个与专业相关的教学案例。(2)研修完成后,提交1份不少于3000字的调研报告。(3)实岗锻炼结束后,提交考核鉴定表(附件4)及相关考核材料至所在二级单位,由二级单位统一将考核结果报人事处(人才办)备案。(4)如取得相关行业资格证书,及时提交所在二级单位,由二级单位统一报备人事处(人才办)。

2.人事部门考核。(1)人事处会同相关二级单位进行实地考核,并填写《湖南女子学院教师实岗锻炼中期检查记录表》(附件3)。(2)研修期间,立项省级及以上研究(含科研、教改)项目1项或立项横向项目1项(文科类横向项目单项进账经费5万元以上,理工科类横向项目单项进账经费10万元以上);或研修结束后1年内,在校定中文六级及以上期刊发表论文1篇。

(三)待遇。实岗锻炼期间,学校发放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及福利待遇,期间承担的教学工作不计入超课时工作量。实岗锻炼回校后,经考核合格,学校补发期间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如考核不合格,则不予补发。

 

第三章  研修培训申请、审批与管理

 

第一条  研修培训申请与审批

(一)各二级单位每年3月初将本年度研修计划(附件5)报学校人事处。人事处根据当年学校要求审核各单位申报计划,并将审核结果反馈给各单位。各单位按审批计划执行。

(二)研修培训申请均需事先填写《湖南女子学院教师研修培训申请表》(附件1),实岗锻炼申请填写《湖南女子学院教师实岗锻炼申请表》(附件2),在获学校审批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

(三)教职工脱产培训离校前1个月,需以书面形式向所在二级单位、学校人事处报告离校时间及研修时间,经批准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工作移交手续。不办理离校或请假手续的不享受相关待遇,不予报销相关费用,并按学校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条  研修培训管理

(一)教职工参加研修培训纳入个人绩效考核范畴。参加湖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未达标的,不予办理转正定级、岗位聘任、职称评审、岗位等级晋级等备案手续,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二)新入职教师须参加入职培训和岗前培训并获得培训合格证书,方可申请认定高校教师资格证。

(三)培训研修期间,不得擅自到校外从事与学业无关的活动;不得擅自变更培训内容、地点、时间和形式,确需变更的,须提前30天向所在单位和学校人事处报告审批,并提供确需变更证明,否则研修培训费用由个人承担,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因个人原因未能按要求完成研修任务,或有违纪行为,或受退学处理的,均视为年度考核不合格,并要求退还研修学习期间享受的所有待遇,否则以违约处理,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研修培训。对学校造成不良影响较大的,视情况予以党纪政纪处理。

(五)教职工完成培训后,应按时到所在二级单位和人事处报到。逾期未报到者,视为旷工,按上级及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六)研修培训人员完成专业或业务培训后,向所在二级单位提交培训总结,其培训费用凭正式发票按有关规定额度标准予以报销,差旅费按有关财务规定执行。

 

第四章  

 

本办法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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